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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融资担保制度立足于“双碳”目标的现实需求,不仅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也是绿色、低碳、可持续金融的制度创新。碳排放权因具有财产权属性、交换价值和充分的可转让性,符合适格担保财产的核心要素,但又因碳排放权具有公物属性,担保交易需要公私法予以规范。通过实践检视碳排放权担保交易的规制范式和效果,可以发现当前在规范性秩序上存在诸多问题:设立方式不确定、登记机构不统一使担保物权的设立裹挟风险;清缴履约与债务清偿的保障顺序不明确、法定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不畅通使担保物权的实现缺乏有效保障。建议立法明确碳排放权担保应采取质押方式,确定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作为碳排放权担保的登记机关,支持控排主体自愿选择清缴履约与债务清偿的履行方式及顺序,以及采取支持金融机构为碳交易主体、统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等举措,活跃碳市场交易,确保担保处置得以顺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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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1执294号民事裁定书。
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第5条:“配额清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需按年向所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提交与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以完成其减排义务。其富余配额可向市场出售,不足部分需通过市场购买。”
③《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第2条:“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④碳排放权的履约周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情况来看,第一个履约周期为2019年至2020年,2021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文《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放企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一个履约周期的履约。第二个履约周期是2021年至2022年;2023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文《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3年12月31日完成第二个履约周期的履约,由此可推测履约周期实际为2年。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68;F832.4;X196
引用信息:
[1]郭千钰.我国碳排放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J].南方金融,2024,No.577(09):64-75.
基金信息:
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JJKH20220660SK)的资助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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