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工厂认定作为由政府认证的权威标识,为市场提供了可信的绿色信号。基于2008—2023年中国A股上市制造业企业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这一信号对企业在资本市场表现的影响。研究发现:绿色工厂认定显著提升企业资本市场表现,投资者愿意为“可信绿色”支付更高价格;绿色工厂认定主要通过推动企业绿色创新、提升企业ESG表现以及吸引媒体报道三种渠道改善企业资本市场表现;绿色工厂认定对企业资本市场表现的提升效应在环境规制强度较弱、交易型机构持股比例较高及投资者负面情绪较多的企业中更为明显;绿色工厂认定可吸引资本关注和增持,推动投资者“用脚投票”向绿色制造企业配置更多资源。为更有效发挥绿色工厂认定的价值提升作用,建议政府部门完善绿色认证体系并强化激励协同,促使企业和投资者将认证分别融入战略管理及投资决策框架,关注实质绿色竞争力的提升。
巨灾保险作为国家风险治理的重要制度工具,在分散灾害损失、保障民生安全及提升治理效能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国内现行政府主导型巨灾保险制度在运行中逐渐显现出财政可持续性不足、风险分散机制薄弱与需求侧激励缺失等结构性矛盾,制约了制度整体运行效能的提升。鉴于巨灾保险兼具公共治理属性、社会共济逻辑与市场运作基础,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协作的巨灾保险制度更具适配性。在主体职能定位上,政府承担制度支持与资源协调职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功能,社会通过监督反馈与基层协同实现治理延伸。在此基础上,要从运营机制、投保激励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三个维度着手推进制度构建,健全协作型巨灾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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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11—2023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考察链主企业风险投资对供应链上下游金融资源错配的治理效应。研究发现:第一,链主企业风险投资能够发挥“拾遗补缺”效应,有效缓解上游企业的冗余型金融资源错配和下游企业的短缺型金融资源错配;第二,链主企业风险投资主要通过信号传导与知识传递机制缓解链上金融资源错配;第三,链主企业的非对称持股会制约上述治理效应的发挥,无论链主企业持股偏向上游还是下游,均只能发挥单一方向的治理功能,难以同时缓解上下游两类错配情形。为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风险投资在产业链治理中的作用,有效缓解链上金融资源错配,要引导和支持链主企业针对上下游错配特征实施差异化投融资策略,牵头搭建供应链信息共享平台以矫正信号传导偏差,调整非对称持股行为,建立供应链上下游协同投资机制。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核心实践,其深化拓展面临效率与公平失衡、多元主体权责模糊、共享水平与深层福祉不匹配三重伦理难题。这些难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公平正义伦理的价值引领力不足、多元主体共治的伦理责任网络构建滞后,以及支撑共享伦理的制度供给不足与执行效能欠佳。破解共同富裕的经济伦理难题,要以文化伦理引领,阐释社会主义共同富裕价值,推动传统共享智慧的现代转化,凝聚全社会的目标认同与实践自觉;以主体伦理共治,优化政府引导、深化企业社会责任内化、涵育公民奋斗与协作精神,形成共建共享的治理合力;以制度伦理奠基,通过强化市场起点公平、夯实民生底线保障、完善慈善激励与规范机制,筑牢公平共享的制度基础。
在2016年The DAO事件中,黑客利用代码漏洞盗取大量以太币,社区最终通过硬分叉而非法律途径解决危机。这一标志性事件表明,以去中心化为核心特征的智能合约往往排斥具有中心化属性的法律规制,仅将代码视为自身应当遵守的“底线”,致使法律难以有效介入智能合约的治理过程。从事实维度看,智能合约的技术特性使刑法适用面临三方面难题:一是中立技术行为的评价困境,二是责任分配机制的适用困境,三是因果关系链条的追溯困境。从规范维度看,传统刑法中的容许风险理论、义务犯理论以及因果关系理论在适用于智能合约场景时均面临一定障碍,由此产生规范适配性难题。为此,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底线”的二值代码化建构,将刑法规范逻辑转译为代码治理逻辑,借助技术正当性标准与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双层评价机制实现系统间的结构耦合,最终确立以代码自治为基础、法律适度且必要介入的智能合约治理模式。
基于我国碳市场试点和A股上市公司数据,采用交叠嵌套双重差分(DID)模型实证检验碳市场的减排效应,以及碳配额流动性的调节效应。研究结果表明:第一,碳市场试点显著降低了试点区域企业的碳排放强度,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控排企业上,但对于非控排企业的影响不显著;第二,碳配额流动性同时发挥非流动性定价效应和流动性风险缓释效应,使得碳配额流动性和碳市场减排效应之间呈倒U型关系;第三,对于风险承担水平较高、边际减排成本较高、未完成履约惩罚力度较高的控排企业,碳配额流动性的流动性风险缓释效应更加显著。综上,碳配额流动性并非越高越好,充分发挥碳市场减排效应,应将碳配额流动性维持在适度区间,这就需要通过完善碳价形成机制、引入机构投资者、强化信息披露等措施,在提升市场活跃度的同时,防范流动性过剩对碳减排的弱化效应。
平台内经营者的“内卷式”过度竞争表现为持续的低价战、质量下降与创新乏力,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失灵状态。传统应对方案——包括反垄断规制、价格协调行为以及创新竞争均难以有效化解这一困境。究其根源,问题的基础已发生转变:不同于制造业时代以横向竞争关系为核心,平台经济下的过度竞争深嵌于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纵向控制关系。平台企业为追逐自身利益,借助规则、算法和信息透明度控制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决策权实施不合理控制,强行压低商品价格,进而引发“内卷式”过度竞争。为此,应当以治理平台企业的不合理控制行为为核心,采取双管齐下的应对策略:一是通过法定禁止性行为义务,直接规制平台企业强制低价销售行为;二是赋予平台内经营者行使不合理价格规则的退出权,形成市场层面的间接约束。
《公司登记实施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将数据纳入出资范围,既有利于促进数据的流通和价值释放,也有助于数字经济时代公司的数字化转型。数据出资的本质是以数据的控制权进行出资。以数据权向公司出资时,需要满足数据的价值性、可估值性、可转让性等出资适格性要件。鉴于数据是具有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价值易变性等特点的新型财产,要重点关注数据的特定化、数据的价格评估,且必须签订数据出资协议,明确用以出资的数据范围、数据价格、责任条款以及风险防范条款。应当明确数据权出资的条件和程序,落实股东和董事瑕疵出资的责任,以平衡债权人、数据主体、公司和股东等多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