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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实施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将数据纳入出资范围,既有利于促进数据的流通和价值释放,也有助于数字经济时代公司的数字化转型。数据出资的本质是以数据的控制权进行出资。以数据权向公司出资时,需要满足数据的价值性、可估值性、可转让性等出资适格性要件。鉴于数据是具有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价值易变性等特点的新型财产,要重点关注数据的特定化、数据的价格评估,且必须签订数据出资协议,明确用以出资的数据范围、数据价格、责任条款以及风险防范条款。应当明确数据权出资的条件和程序,落实股东和董事瑕疵出资的责任,以平衡债权人、数据主体、公司和股东等多方权益。
Abstract:[1]Charles K.Artificial Intelligence[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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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九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答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浦人民法庭。
②《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引用信息:
[1]吴元爱.数据权公司资本化:理论证成与实现路径[J].南方金融,2025,No.592(12):35-48.
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研究》(项目编号:21ZDA052); 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新时代合同法课程思政路径探索》(项目编号:XJYBZ202415)的资助
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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