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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 No.592 88-102
“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融资制度的二阶层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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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15
出版时间: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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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法律性质模糊与监管制度供给不足,容易引发企业“漂绿”行为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碳排放权质押融资还面临质押融资客体不明和“内外双循环”处置系统差异化的实践困境。建议以双阶理论为基础,厘清碳排放权的公私属性底层逻辑,探索碳排放权质押融资制度的二阶层模式,发挥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的隔离层作用,完善第一阶层和第二阶层的制度内容。其中,第一阶层制度完善的重点在于明确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的权利客体和引入ESG信息披露制度;第二阶层制度建设聚焦指向质押融资用途监管制度的完善以及规范碳排放权的财产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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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2021)闽0721执294号裁定书。

②“不可作为资产处置”指《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无偿取得碳配额时不作任何会计分录,不得在财务报表处将此类碳配额确认为资产或设置为待确认的收益,企业取得的碳配额不产生账面价值。

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了碳配额免费分配的原则和分配方案的制定,使碳配额在一级市场实现了广义上的权利移转。

④占有包括事实支配下的直接占有和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将直接占有状态移转给受领人的间接占有。处置一方面指碳配额在市场交易主体间以买卖、赠与等形式产生的流转,《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为这种权利移转设定了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法定形式,另一方面指碳排放权担保权能的发挥,包括《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通过碳配额的转让价值实现债务的清偿。

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2021年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第428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而流质条款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到债权人可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转变。

⑥“质贷前期”指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的借贷人申请与金融机构受理阶段,“质贷中期”指碳排放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查询碳排放权权利状况 、双方确定贷款额度、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情况登记或交付权利凭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质贷后期”指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监控、借贷人的环境信息披露以及金融机构质押权的注销或实现。

⑦例如《山东省关于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的意见》《上海市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鼓励借贷人优先将资金用于绿色和环保领域,《绍兴市碳排放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指引(试行)》鼓励借贷人将融通资金用于低碳环保技术升级改造,也可以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暂行)》是明确贷款用途限制于气候变化和减污降碳领域。

⑧“三个办法”指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X196;F832

引用信息:

[1]魏小来.“双碳”目标下我国碳排放权质押融资制度的二阶层建构[J].南方金融,2025,No.592(12):88-102.

发布时间:

2025-12-15

出版时间: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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